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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有关人员社保参保证明的通知

咸建价发〔201916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要求在我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人员必须提供社保参保证明,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招投投标活动中,以下人员必须提供社保参保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

1、招标代理企业办理招标备案事项的人员;

2、造价咨询企业办理招标最高限价备案事项的人员;

3施工企业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人员;

4、施工企业出席资格审查会议和开标会议的代表人员。

二、社保参保证明必须通过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网络系统出具,且可以进行网络真伪验证。能够证明该企业近三个月内为以上人员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招标代理企业和造价咨询企业人员证明在办理招标备案时提供,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核对,不按要求提供证明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施工企业人员证明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席资格预审会议或开标会议时提供,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核对。施工企业不按要求提供证明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得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席资格预审会议或开标会议的施工企业代表不按要求提供证明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以上要求应写入招标文件,招标完成后社保证明应装入项目的招标资料档案。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以上规定,并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招标备案时,应对招标文件中落实以上规定的条款进行审查。招标完成后,应对社保证明的真伪进行抽查复核。对发现在招标过程中不将以上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发售文件和开标过程中不落实以上规定的情形,应予纠正。对提交虚假证明的企业,应作为不良行为计入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并依据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手续的项目不要求补充提供社保证明。

 

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9530

 

发布时间:201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