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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材价格风险管控

 一、加强新招标工程的风险管控

新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中必须对材料价格风险做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对近期价格波动较大的砖、砂、石、石灰、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地方性材料和土方外购、外运价格,应明确承包人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范围一般应约定为±5%,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价格风险。

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对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的承受能力,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招标文件中对风险范围的约定自主报价。

招标结束后,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随意提出附加要求,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扩大对方风险承担范围。
   二、规范在建工程的计价行为
    
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补充协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合同明确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价格风险的,承包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不得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规范在建工程的计价行为,严格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鼓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施工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索赔、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价等价款调整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价款明确的调整报告,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价款明确的答复。发承包双方不得只计量不计价,将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的计价工作拖延至工程竣工。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的价款调整事项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发布时间:201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