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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 备案的,处罚直接责任人!

2019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发布《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第2号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部分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有:

一、应急预案编制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是本次修改提出的要求(见第2号令第十二条)。

二、应急预案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对企业编制应急预案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要求,提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见第2号令第二十一条)。

三、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敉援队伍,其中增加了“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的要求(见第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这里所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要求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见第2号令第二十六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出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见第2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

六、未进行备案的处罚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第2号令第四十五条)。

发布时间:2019-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