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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全省统一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对本行业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二、注册申报
我省二级造价师注册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审批。个人和企业登录“陕西省政务网”(网址: http://zwfw.shaanxi.gov.cn/)办理注册业务。
三、注册条件及类型
第一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六)受聘工程造价岗位书面承诺,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书面承诺。
第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提供书面承诺。
第六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承诺,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书面承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准予注册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0日  
 
发布时间:2020-6-24